保險經紀人申論題

保險是否為可轉移契約的一種?

 

案例討論

 

要保人/爸爸  甲 

被保人/媽媽  乙

受益人/兒子  丙

債權人/朋友  丁

保險公司   A

爸爸甲跟保險公司A有簽訂一張人壽保險,被保險人則是媽媽乙,保單的受益人則是兒子丙

爸爸甲想跟朋友丁借錢,丁考量到甲的還款能力不足,

需要甲提供擔保品,甲想到名下有張人壽保單可以做抵押,丁評估後採納此作法

 

 

Q1:保單的要保人從甲變更成丁,這樣可否?

有兩派說法如下

 

通說 海洋法

A:不行變更,依據保險法第16條要保人需要對被保險人有保險利益,丁和乙並沒有保險利益,所以無法更換

 

少數說,大陸法

A:可以變更,主要是依據保險法105條,由第三人訂立之死亡保險,訂立時需要被保險人書面同意,且約定期保險金額,

不然契約自始無效。訂約後,被保險人得隨時書面通知保險人,行使其撤銷權,視同要保人終止其保險契約。

所以主張人壽保險訂立契約須有保險利益,但發生保險事故時無須保險利益。因丁跟乙無須有保險利益,故可以變更

 

 

Q2:假設保單的要保人從甲變更成丁可行,是否需要被保險人乙簽名同意?

A:不需要,雖然依據保106第三人訂立的人壽契約,其權力之轉移或出質,非經被保險人書面承認,不生效力。

但因為保險契約當事人為要保人跟保險公司雙方,丁跟甲做變更並沒有影響到被保險人乙的權益,故不適用保106

 

Q3假設保單已經是丁/乙/丙,這時候丁想要變更受益人從丙變成丁,需要乙同意嗎?

A:需要的,依據保5,受益人是具有保險事故的請求權,要保人或被保險人都可以指定受益人,要被保人都可當受益人。

但丁變更受益人時,需要乙的書面同意,依據保106權力之轉移已經影響到被保險人,

要保人丁這時候變更受益人為自己時,會對被保險人產生道德風險,所以變更受益人需要被保險人同意

 

Q4假設保單狀態是甲/乙/丙,甲不幸去世,這時候保單還有效嗎?

A:依據保3,要保人是保單的所有權人,也是應繳保費之人,要保人走了後,保單仍有效力,

只要是具有甲的財產的繼承權的人都可以做繼承,多人符合資格則會做推派的動作,

目前實務上多數是由被保險人直接遞補上去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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